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勤万信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且202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其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资格,审计从业人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结构、经验技能和足够的工作时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能够胜任年报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审计从业资格,该所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6日,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发生的需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需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市金牛研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研磨”)和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启航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研磨”)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青岛瑞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克尔”)、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叶氏”)、金豪斯研磨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斯研磨”)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6,800万元,2022年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额3,425.3万元。
公司控股孙公司启航研磨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苏州力得士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力得士”)、圣研研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研研磨”)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3,700万元,2022年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额2,687.42万元。
注: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差异比例=(实际发生金额-预计金额)/预计金额*100%
(1)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3日,住所地为青岛保税区天智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叶现军,注册资本260万元,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之间贸易及贸易项下加工整理(国家规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截止2022年12月31日,青岛叶氏总资产1,972.52万元,净资产704.11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709.14万元,净利润-278.47万元。
(2)金豪斯研磨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为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22日,住所地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63号天智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叶现军,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石墨烯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截止2022年12月31日,金豪斯研磨总资产2,463.35万元,净资产177.11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253.26万元,净利润86.29万元。
(3)青岛瑞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叶现军,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小后屯村西,注册资本75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截止2022年12月31日,青岛瑞克尔总资产16,435.39万元,净资产12,892.58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7,192.82万元,净利润1,704.49万元。
(4)苏州力得士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5日,住所地为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法定代表人袁玉平,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磨料磨具、低压电器。销售:五金配件、劳保用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2年12月31日,苏州力得士总资产4,932.92万元,净资产2,609.46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4,898.95万元,净利润166.74万元。
(5)圣研研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3日,住所地为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邹江华,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2年12月31日,圣研研磨总资产2,740.07万元,净资产-174.08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053.41万元,净利润-18.48万元。
(1)青岛叶氏和青岛瑞克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现军先生在报告期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金牛研磨董事,青岛瑞克尔、青岛叶氏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豪斯研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牛研磨及其控股子公司启航研磨的关联方。叶现军先生自2023年2月6日起不再担任金牛研磨董事,前述关联关系将于2024年2月6日终止。
(2)苏州力得士和圣研研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江华先生,持有公司控股孙公司启航研磨26.4%的股份,苏州力得士和圣研研磨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启航研磨的关联方。
上述各关联方经营状况正常,交易结算情况正常,各方合作及履约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均签署了相应的年度协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交易均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均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金牛研磨和启航研磨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其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会持续发生。金牛研磨和启航研磨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该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该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中,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人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与关联方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业务开展进行的初步判断,以与关联方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进行的预计,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而实际发生额反映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受业务变动及客观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交易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金额,上述差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按市场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行为合理,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母公司及控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且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总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投资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由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部具体实施上述理财事项。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同意公司扩大理财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和理财品种选择范围,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将委托理财合作机构范围界定为商业银行(含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含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品种的范围界定为投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总额度不变,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外币,以下同),且单笔投资理财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022年,公司累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50,400.00万元,共获取收益231.63万元,任意时点投资的理财产品的总金额没有超过20,000万元,且单笔投资理财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3,590.00万元。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2023年拟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理财。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外币,以下同),且单笔投资理财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拟投资种类为商业银行(含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含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发行管理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公司拟投资的上述理财产品不属于《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范畴。公司不会用上述资金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公司根据资金安排情况择机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单一产品最长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投资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由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部具体实施上述理财事项。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次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公司2023年拟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理财。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且单笔投资理财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拟投资种类为商业银行(含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含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发行管理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单一产品最长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拟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不属于《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定的高风险投资范畴。公司不会用上述资金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公司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投资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由财务总监和财务部具体实施上述理财事项。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尽管公司拟投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故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相关理财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审计部负责公司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并将与相关的理财业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低风险、短期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能够按照《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投资理财事项执行有效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投资理财。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董事会对该投资理财事项的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2日,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2022年度继续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外汇套期保值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000万元,全年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2023年度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外汇套期保值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000万元,全年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相关情况如下:
随着公司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的开展,公司外汇收支敞口越来越大。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外汇风险,公司拟与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该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本次投资符合套期保值相关规定。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及投资业务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主要交易币种为美元、欧元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或外币对另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外汇期权也称为货币期权,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外汇套期保值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000万元,全年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前述额度。业务时间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择机安排。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涉及期权与远期结汇复合产品的,需要缴纳小额的期权费用。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4、执行部门: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由财务总监和财务部按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但也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外汇掉期等套期保值操作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套期保值交割风险。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会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完全依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 具体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会根据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够以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就公司套期保值额度、套期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3、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防止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4、审计部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将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控制套期保值资金规模,并根据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同时,公司将根据风险控制报告及处理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汇率风险为目的,是保护正常经营利润的必要手段。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同时,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根据相关规定,将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线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对合并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对2022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后,拟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总额 2,746.69万元,减值转销及汇率变动影响减值准备减少41.80万元,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本公司以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合。本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账龄组合等。
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本公司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根据客户信用风险不同,公司将客户分为单项评估和按风险划分的不同组合评估,对其分别确定预期信用减值损失率,本期拟计提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为1,815.55万元,减值转销及汇率变动影响增加344.22万元,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计算以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预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依据,期末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本年存货期末余额46,280.71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1,279.01万元,本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31.14万元,本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341.28万元,汇率等原因影响增加38.8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 1,907.73 万元。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将减少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41.17万元、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341.17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充分、公允的反映了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具合理性。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减值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和出售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纬机车”)以11,010,086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公司的关联法人山东精良海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良海纬”)购买坐落于山东省汶上县南站街道骆庄村土地以南,南站街道骆庄村土地、南站街道关帝庙土地以西、以北,南站街道骆庄村土地以东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购买资金来源于海纬机车的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同意海纬机车以17,300,619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精良海纬出售坐落于汶上县宁民路以西,环城路以南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83%且超过300万元,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海纬机车拟向公司关联法人精良海纬购买坐落于山东省汶上县南站街道骆庄村土地以南,南站街道骆庄村土地、南站街道关帝庙土地以西、以北,南站街道骆庄村土地以东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包括房屋1幢,建筑面积合计1,807.92平方米;土地1宗,宗地面积20,050平方米。经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银信评报字(2023)第G0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本次估价对固定资产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1,010,086元,经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价格最终确定为11,010,086元。购买资金来源于海纬机车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
此次购买的房地产将用于与海纬机车发展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不用于经营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或其他高风险的投资。
海纬机车拟向公司关联法人精良海纬出售坐落于山东省汶上县宁民路以西,环城路以南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包括房屋5幢,建筑面积合计9,205.24平方米;土地1宗,宗地面积23,862平方米。经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银信评报字(2023)第G0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本次估价对固定资产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7,300,619元,经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价格最终确定为17,300,619元。
此次出售的房地产为海纬机车为资源整合、提高资产利用率处置的闲置资产,不会对海纬机车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对方精良海纬的全资子公司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2%的股份,精良海纬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恒岩,张恒岩直接持有本公司1.03%的股份,且张恒岩担任本公司子公司海纬机车的董事长,张恒岩之子张金刚在公司担任监事。故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对价合计为28,310,705元人民币,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483,218,807.16元的0.8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此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监事张金刚回避了表决。
上述关联方经营状况正常,交易结算情况正常,合作及履约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银信评报字(2023)第G0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海纬机车向精良海纬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1,010,086元,经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价格最终确定为11,010,086元;海纬机车向精良海纬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7,300,619元,经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价格最终确定为17,300,619元。
鉴于乙方拟向甲方购买本协议所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3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包括房屋1幢,建筑面积合计1,807.92平方米;土地1宗,宗地面积20,050平方米。详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银信评报字(2023)第G0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
2.1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银信评报字(2023)第G0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1,010,086元,经双方协商,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价格最终确定为11,010,086元。
2.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本次交易的对价,甲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2.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由协议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法确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3.1.1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1.2甲方依法享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对标的资产享有完整的权益,甲方有权处置标的资产。
3.1.4甲方将与乙方积极配合,依法共同妥善办理标的资产转让手续的相关事宜。
3.2.1乙方签署本协议已取得内部有权部门的批准,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2.2乙方将与甲方积极配合,依法共同妥善办理资产转让手续的相关事宜。
4.3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因乙方母公司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必要的程序但未获通过,或者因相关职能机关对本次转让提出异议,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任何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
6.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违约责任等,均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在争议发生30日内,双方经协商就争议的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将争议事项提请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6.2甲、乙双方同意,为顺利办理标的资产的转让手续,如根据相关主管机关的要求,在办理标的资产转让手续过程中,需要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签署符合规定的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在不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情况、标的资产价格及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的前提下,双方积极配合签署相应的文件;
6.3本协议签署后自乙方及其母公司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生效;
6.4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资产过户完毕期间为过渡期,乙方就标的资产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再继续履行,双方无需继续向对方支付租金。双方就标的资产的交付、搬家、腾退等与资产交割相关工作,无需向对方支付费用。
6.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签署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鉴于乙方拟向甲方购买本协议所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3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包括房屋5幢,建筑面积合计9,205.24平方米;土地1宗,宗地面积23,862平方米。详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银信评报字(2023)第G0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
2.1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银信评报字(2023)第G0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7,300,619元,经双方协商,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价格最终确定为17,300,619元。
2.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本次交易的对价。甲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2.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由协议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法确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3.1.1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1.2甲方依法享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对标的资产享有完整的权益,甲方有权处置标的资产。
3.1.4甲方将与乙方积极配合,依法共同妥善办理标的资产转让手续的相关事宜。
3.2.1乙方签署本协议已取得内部有权部门的批准,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2.2乙方将与甲方积极配合,依法共同妥善办理资产转让手续的相关事宜。
4.3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因乙方母公司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必要的程序但未获通过,或者因相关职能机关对本次转让提出异议,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任何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
6.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违约责任等,均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在争议发生30日内,双方经协商就争议的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将争议事项提请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6.2甲、乙双方同意,为顺利办理标的资产的转让手续,如根据相关主管机关的要求,在办理标的资产转让手续过程中,需要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签署符合规定的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在不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情况、标的资产价格及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的前提下,双方积极配合签署相应的文件;
6.3本协议签署后自甲方及其母公司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生效;
6.4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资产过户完毕期间为过渡期,乙方就标的资产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再继续履行,双方无需继续向对方支付租金。双方就标的资产的交付、搬家、腾退等与资产交割相关工作,无需向对方支付费用。
6.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签署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海纬机车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海纬机车拟购买的资产和出售的资产均与精良海纬存在租赁关系,其中海纬机车向精良海纬出租办公楼153.12平方米,租金为每年7,656元;海纬机车向精良海纬租赁土地1000平方米,租金为每年40,000元,租赁厂房866平方米,租金为每年43,300元,双方约定,在协议生效后至资产交割完毕前,租赁协议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不再向对方支付租金。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等其他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不产生同业竞争,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受影响。
海纬机车的主要生产厂区为南厂区,与拟购买的土地房产毗邻;拟出售的北厂区仅有少部分工序设备在使用,少部分办公人员在北厂办公楼办公。两个厂区距离5公里,日常经营中,需要频繁的往来和物料运输,管理成本高、效率低。本次交易获得的土地房产,可将全部生产设备和办公设施搬迁至南厂区,便于生产经营的统筹管理,节省物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企业整体盈利能力。在整体搬入新厂区后,北厂区空闲,为提高资产利用率,优化资产结构,计划将空闲资产出售。
本次交易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定价,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截至披露日,除涉及标的资产的租赁外,公司本年度未与精良海纬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其中海纬机车向精良海纬收取租金1,822.86元,支付租金19,833.33元。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汶上海纬机车配件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和出售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交易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定价,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汶上海纬机车配件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和出售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交易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定价,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汶上海纬机车配件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和出售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6、《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精良海纬机械有限公司拟进行不动产交易所涉及的位于汶上县宁民路以西,环城路以南等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2023)第G0000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准则 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 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截止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提案6、提案7、提案8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1、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标准格式见附件1),不接受电线、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3、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截至2023年5月15日,本单位(本人)持有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开云app下载 开云app全站开云app下载 开云app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