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30号文、浙股募(1992)14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9Q。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年 12月 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0,000股,于 1994年 1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 251号,邮编:310001。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章程》规定设立党委,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誉立基,服务为本,致力发展,共图昌盛。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日用家电零售;礼品花卉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乐器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灯具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洁具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礼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日用产品修理;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家具销售;摄影扩印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缝纫修补服务;洗染服务;租借道具活动;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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