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杨振、肖赛平、杨子江;杨振是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赛平是杨振的配偶,杨子江是杨振与肖赛平之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振、肖赛平、杨子江是一致行动人。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ST加加”)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卓越投资董事长及主要负责人为杨振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卓越投资的股东为杨振、肖赛平、杨子江;杨振是卓越 投资法定代表人、任卓越投资董事长,杨子江任卓越投资董事;杨振与肖赛平是 配偶关系,杨子江是杨振与肖赛平之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卓越投资、杨振、肖赛平、杨子江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因司法拍卖引起的被动减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减少。目前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不存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相关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司法拍卖引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发生如下变化:
2024年 11月 21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2024 年 11 月 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2杨振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117,777,653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3肖赛平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70,560,0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 4杨子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 82,440,000 股(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270,777,653 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完成。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其中269,840,000 股上市公司股票由竞买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竞得,937,653 股上市公司股票由竞买人“黄山莲花水业有限公司”竞得。
近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湘 0182执恢 2798号之三),暂未收到关于黄山莲花水业有限公司竞得的 937,653股公司股票涉及的法院裁定等文书。
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尚待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后,杨振先生、肖赛平女士、杨子江先生仅通过卓越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16,41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79%。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减少 270,777,6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51%,合计变动比例超过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16,419,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9 %。累计被冻结股份216,419,200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00.00%;累计被质押股份216,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99.81%。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69,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2%,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杨振先生、肖赛平女士、杨子江先生通过卓越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16,41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9%。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任,上市公司控制权暂未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关注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1、因正常经营行为关联方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产生交易往来,截至2024年6月30日,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应付上市公司账款:1,104,008.69元,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应付上市公司账款:1,698,634.69元,上市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上述往来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和湖南派仔2、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和宁夏玉蜜受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加加(宁夏)委托代加工生产味精,2023年度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代加工损失5,118.04万元,2024年第一季度代加工损失1,606.64万元,共计6,724.68万元,详细情况可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尚未清偿上述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2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筹措资金,清偿上述损失赔偿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024年3月中旬,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因环保问题停止生产,受托加工业务中止,但加加(宁夏)的存货全部存放在宁夏可可美厂区。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存放在宁夏可可美厂区的存货账面净值7,129.41万元。
2024年12月7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被查封的资产中涉及公司委托加工部分资产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存放在宁夏可可美厂区全部原辅材料因宁夏可可美破产清算事项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查封,目前,上市公司对该等原辅材料已丧失了控制权及处置权,后续能否运回或变现存在不确定性,且部分原辅料存在过期、霉变损耗的可能性。
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宁夏沃野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于2024年8月23日-24日首次在京东破产强清平台拍卖上市公司存放在宁夏可可美厂区的部分原辅材料,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7月原材料、产成品盘点表》初步测算,被拍卖的标的物涉及公司账上库存金额约446.95万元(不含税,未经审计)。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标的物共经历6次拍卖,其中被成功拍卖的标的物包括:液碱、食用碱、硫酸、片碱、磷酸、煤、味精母液水解液。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拍卖所得款项暂未转至上市公司账户。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快推进债务重组工作,尽可能降低或消除宁夏可可美劳资纠纷、破产清算等事项给上市公司合法处置上述存货所造成的障碍。
(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份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页无正文,系《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比例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487,196,853股 持股比例:42.29%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变动数量:减少270,777,653 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216,419,200股 变动比例:减少23.51%,变动后持股比例:18.79%
是 □ 否 ? 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不 存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相关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说明: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份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 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是 □ 否 ?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司法拍卖导致的公司股东被动减持,不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是 ? 否 □ 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 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1、因正常经营行为关联方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湖南派仔 食品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产生交易往来,截至2024年6月30日, 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应付上市公司账款:1,104,008.69元,湖 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应付上市公司账款:1,698,634.69元,上市公 司于2024年8月30日《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上述往来情 况。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和湖南派仔食品 有限公司债务转移,上述关联方将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2、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和宁夏玉蜜受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加 加(宁夏)委托代加工生产味精,2023年度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造成代加工损失5,118.04万元,2024年第一季度代加工损失 1,606.64万元,共计6,724.68万元,详细情况可查阅上市公司相关 公告。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尚未清偿 上述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2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 夏玉蜜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筹措资金,清偿上述损失赔偿款。 3、公司应付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代加工费及房屋租金等 172.63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2024年3月中旬,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因环保问题停 止生产,受托加工业务中止,但加加(宁夏)的存货全部存放在宁夏 可可美厂区。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 202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存放在宁夏可可美厂区的存货账面净值 7,129.41万元。 2024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被查封的资产中涉 及公司委托加工部分资产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司存放在宁夏可 可美厂区全部原辅材料因宁夏可可美破产清算事项被宁夏回族自治 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查封,目前,公司对该等原辅材料已丧失了控 制权及处置权,该等物资后续能否运回或变现存在不确定性,且部 分原辅料存在过期、霉变损耗的可能性。
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宁夏沃野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 管理人于2024年8月23日-24日首次在京东破产强清平台拍卖上 市公司存放在宁夏可可美厂区的部分原辅材料,根据公司《2024年 7月原材料、产成品盘点表》初步测算,被拍卖的标的物涉及公司账 上库存金额约446.95万元(不含税,未经审计)。截至本报告书披 露日,标的物共经历6次拍卖,其中被成功拍卖的标的物包括:液 碱、食用碱、硫酸、片碱、磷酸、煤、味精母液水解液。截至本报 告披露日拍卖所得款项暂未转至上市公司账户。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快推进债务重组工作,尽可能降低或消除 宁夏可可美劳资纠纷、破产清算等事项给上市公司合法处置上述存 货所造成的障碍。 (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系《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