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各类场所火灾隐患整改,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曝光。
2、大厅西侧墙壁使用木板(属于天然木材)可燃装修材料,且未经过阻燃处理,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
责令该单位于7月31日前将厨房电气线路进行穿管保护,大厅西侧使用墙壁木板拆除。
1、该单位维护保养的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开路店服务项目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未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3、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该单位已于7月25日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目、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目、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目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2.7万元。
生产车间东侧一处室内消火栓被固定在地面上的铁架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该单位已于7月12日将铁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1万元。
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香榭丽舍公寓,因长期不维护导致香榭丽舍公寓室外消火栓管道锈蚀,且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未及时进行维修,致使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整体无法正常运行,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该单位承包管理维护的香城郦舍小区1号楼1单元、2单元,2号楼1单元、2单元、3单元,3号楼1单元、2单元的室内消火栓因消防管道井内阀门损坏导致无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该单位于7月25日将室内消火栓无水问题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2万元。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该单位于7月31日前,完善各类消防安全制度,对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1万元。
仓库应设置而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该单位已于7月17日将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4.5万元。
责令该单位于7月28日前,保证室内消火栓供水压力正常和喷淋末端试水压力正常。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该单位在8月10日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1.8万元。开云 开云体育
消防控制柜停用导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该单位已于7月15日将消防控制柜恢复正常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4万元。
责令该单位于8月6日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将厨房与其他部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将电气线路进行穿管保护,开云 开云体育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敷设维护电气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