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我局在对重点排放单位日常监管中发现,有5家企业存在海关注销、停业、搬迁等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该5家企业从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3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碳排放报告单位:(一)完成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且符合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条件,尚未正式纳入碳排放管控;(二)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工业增加值连续为零值或负值的重点排放单位;(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单位应按照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碳排放量化报告报送工作,加强碳排放管理和控制。
经组织筛查,我局拟定了2022年度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报告单位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30日,对公示内容有KAIYUN异议的,请于公示期KAIYUN内向我局反映。
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福田)(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研究院(福田)、深圳市中医肿瘤医学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互联网医院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萧树强医院、深圳市宝安区第五人民医院)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深圳市妇幼医学研究所)
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深圳市皮肤病防治研究所、深圳市肺部疾病防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