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5月8日消息,江门市江海区粤恒塑胶制品厂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罚款37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3月2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江海区粤恒塑胶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经调查,该厂的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9台、破碎机4台)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项“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中“53塑料制品业 292”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别,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厂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江门市江海区粤恒塑胶制品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综合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1.8 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裁量标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37万元(大写:3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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